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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汉市洪山区东澜岸夏雪儿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25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汉市洪山区东澜岸夏雪儿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汉市洪山区东澜岸夏雪儿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东澜岸夏雪儿饰品店,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村福星惠誉东澜岸第1幢1层11号,经营者周敬华。

诉讼代表人:周敬华,该店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东澜岸夏雪儿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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