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可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特别克勒有限公司(ROBERTBüPKLEGMBH)。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弗罗伊登施塔特斯图加特大街**。
法定代表人:奥拉夫·罗贝克(OlafRohrbeck),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凯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燕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秦皇岛可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伯特别克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伯特公司)、原审被告凯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7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秦皇岛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凯盛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且具有合法来源、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无需停止使用行为。
罗伯特公司明知上述事实仍将凯盛公司列为被告,属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
在罗伯特公司已明确制造商且使用方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将本案移送到制造行为地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罗伯特公司答辩称:凯盛公司存在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故凯盛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既是被告住所地,亦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与否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影响管辖法院的确认,且该实体问题无需在管辖异议阶段考虑。
凯盛公司住所地也是被诉侵权产品所在地,故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
凯盛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罗伯特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凯盛公司在安徽省辖区内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及涉案专利方法,且凯盛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安徽省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秦皇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凌宗亮 审判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 王 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8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凌宗亮、唐小妹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1日 涉案专利 “用于在压力和热作用下层压板状工件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ZL200810108186.7)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可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伯特别克勒有限公司(ROBERT BüPKLE GMBH);
原审被告:凯盛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秦皇岛可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