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7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该公司法务。
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彩鹰卫浴用品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华南大街** 经营者:王微。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彩鹰卫浴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2020年10月14日,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