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6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华荣日华店,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五一市场农民街。
经营者:王华荣。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华荣日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普洱市思茅区华荣日华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