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28号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三元里安华汽配城光泰电器照明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王建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三元里安华汽配城光泰电器照明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