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79号原告:戴楚鑫,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戴楚鑫与被告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折叠式笔记本电脑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戴楚鑫于2020年11月*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楚鑫申请对林晓茵、东莞市劲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楚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楚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