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85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都力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清湖路贤华名苑2B16。
法定代表人:刘志新。
被告:刘志新,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因与被告深圳市都力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胡正宇变更起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深圳市都力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志新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因各方已和解,胡正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