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87号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仁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柏克莱电器燃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闭叶忠。
被告:上海岚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克云。
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柏克莱电器燃具厂、上海岚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与中山市南头镇柏克莱电器燃具厂、上海岚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因与中山市南头镇柏克莱电器燃具厂、上海岚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永康市红双喜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