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7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系云县苏美精品两元起价店经营者)。
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对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