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353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鑫鑫副食百货商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人和东路聚兴广场商铺(门头“鑫鑫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6MA3HB9N17Q 经营者:王桂芹,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鑫鑫副食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