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贵华(绰号陈八妹),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无业,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斌,北京盈科(贵阳)律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148404。
被告人:袁荣荣(曾用名袁大妹),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无业,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898161。
辩护人:李春莲,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171221463。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述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贵华及其辩护人张斌、被告人袁荣荣其辩护人萧云阳、李春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就在本市云岩区租房,销售非法制造的贵州茅台酒、茅台王子酒、金质习酒、银质习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金质习酒、银质习酒等进行销售。
2017年9月18日,公安人员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鸭社区高坡哨一出租屋内将正在生产假酒的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以及陈某1、陈某2、陈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抓获,并对该出租屋进行搜查,扣押了金质习酒酒盒98个、老习酒酒瓶80个、习酒二维码200个、习酒1988酒瓶77个、金质习酒酒瓶200个、酒箱20个、金质习酒瓶2000个、习酒铆钉400枚、茅台酒外箱70个、茅台王子酒包材360套、茅台酒酒盒900个、茅台酒商标300套、茅台酒芯片500片、茅台酒防伪酒瓶600个、茅台酒封口胶25套、茅台酒合格证100张、茅台酒防伪识别器120个、茅台酒丝带300条、灌装酒设备一套、贵州茅台酒19瓶、银质习酒90瓶、金质习酒34瓶。
同日,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租用的贵阳市云岩区金关金伍路311号出租房内查获茅台酒防伪胶帽3086个、茅台酒酒盒500个、茅台酒酒瓶800个、茅台酒物流标5600张、茅台酒防伪识别器50个、茅台酒手提袋50个、茅台王子酒包材30套、茅台酒外箱7个、12年、50年、30年、15年贵州茅台酒包材一套,名片300张(分别印有袁某2、陈某7姓名)、高档酒报价单20份、笔记本5本;
在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租用的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一出租房屋内查获茅台酒酒盒6070个、茅台酒手提袋1700个、茅台酒杯720个、茅台酒打包带2卷、生肖鸡年茅台酒6套、茅台酒防伪标识别器300个、茅台酒防伪胶帽4104个、茅台酒合格证3000张、茅台酒商标9300套、茅台酒芯片6000个、茅台酒瓶盖1550个、茅台酒物流标5300张、茅台酒防伪说明书19000张、茅台酒丝带5000条、茅台酒外箱600个、茅台酒封口胶2卷。
同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租用贵阳市云岩区马王庙一出租房内查获红花郎手提袋80个、红花郎纸箱14个、习酒1988硬酒盒18个、习酒1988小手提袋1070个、金质习酒酒瓶30个、金质习酒酒瓶80个、习酒防伪商标1712个、五粮液防伪标识45个、金质习酒一件(6瓶)、五粮液手提袋99个、剑南春包装酒盒357个、五粮液酒盒198个、五粮液纸箱88个、剑南春手提袋191个、剑南春瓶盖66个、红花郎酒盒108个、防伪商标42个、习酒1988纸箱358个、金质习酒手提袋8个、银质习酒手提袋5个、习酒1988酒盒3415个、习酒1988酒瓶盖696个。
上述被查扣的贵州茅台酒、茅台王子酒、金质习酒、银质习酒、剑南春酒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约83014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以上查获的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均属假冒产品。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贵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考虑其系初犯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购买包装材料是用于制作假酒,并不是用于销售。
被告人袁荣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袁荣荣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在犯罪中系从犯,只是偶尔参与洗瓶子,并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59141号,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5月6日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3年6月17日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習”文字商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064764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劍南春”文字商标系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47165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7月7日至2007年7月6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从2016开始,被告人陈贵华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大量“贵州茅台”、“習”酒等包装材料存放于其与被告人袁荣荣的住处及租用房屋,并进行销售,期间,还使用购买的包装材料制作“贵州茅台”“習”等品牌的白酒进行销售,袁荣荣租与陈贵华一起租赁房屋,并在生产假酒时清洗酒瓶等。
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鸭社区高坡哨陈贵华、袁荣荣租用的房屋内,将正在制作假酒的陈贵华、袁荣荣以及陈某2、陈某3、陈某1等人抓获。
公安人员对该出租房进行搜查并扣押:金质习酒瓶200个、习酒窖藏19**酒瓶77个、老习酒酒瓶80个、金质习酒酒盒98个、金质习酒瓶盖2000个、金质习酒酒箱20个、习酒二维码200枚、习酒铆钉400枚、茅台酒外箱70个、茅台王子酒包材360套、茅台内供酒外箱30个、茅台酒酒盒900个、茅台内供酒商标300套、茅台酒商标120套、茅台酒芯片500个、茅台酒酒瓶600个、茅台酒外箱封口胶25卷、茅台酒合格证100张、茅台酒防伪识别器120个、茅台酒丝带300条、飞天茅台酒19瓶、银质习酒90瓶、金质习酒34瓶、灌装酒设备一套等物品。
同日,在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租用的云岩区金阳南路一房屋内扣押:茅台酒酒盒6070个、茅台酒手提袋1700个、茅台酒杯720个、茅台酒打包带2卷、生肖鸡年茅台酒6套、茅台酒防伪标识别器300个、茅台酒防伪胶帽4104个、茅台酒合格证3000张、茅台酒商标9300套、茅台酒芯片6000个、茅台酒瓶盖1550个、茅台酒物流标5300个、茅台酒防伪说明书19000张、茅台酒丝带5000条、茅台酒外箱600个、茅台酒封口胶2卷等物品。
同日,在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租住的云岩区金关金伍路房屋内扣押:茅台酒防伪胶帽3086个、茅台酒酒盒500个、茅台酒酒瓶800个、茅台酒物流标5600张、茅台酒防伪识别器50个、茅台酒手提袋50个、茅台王子酒包材30套、茅台酒外箱7个、茅台酒芯片2000个、茅台酒丝带20条、12年、50年、30年、15年贵州茅台酒包材各一套、名片300张(分别印有袁某2、陈某7姓名)、高档酒报价单20份、笔记本5本。
2017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租用的云岩区马王庙的房屋内扣押:五粮液手提袋99个、剑南春包装酒盒357个、五粮液酒盒198年、五粮液纸箱88个、剑南春手提袋191个、剑南春酒瓶盖66个、红花郎酒盒108个、红花郎防伪商标42个、习酒1988纸箱358个、习酒1988酒盒345个、习酒1988酒瓶盖696个、红花郎手提袋80个、红花郎纸箱14个、习酒1988大手提袋20个、习酒1988酒盒18个、习酒1988小手提袋1070个、金质习酒酒瓶30个、金质习酒瓶盖80个、习酒防伪商标1712个、五粮液防伪标识45个、金质习酒一件(6瓶)等物品、银质习酒手提袋5个、金质习酒手提袋8个。
以上被扣押的包装材料共计86931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查扣的其有关物品进行鉴别,确定茅台酒防伪胶帽、酒盒、酒瓶、物流标、手提袋、芯片;
金质习酒、习酒1988、老习酒的酒盒、酒瓶、二维码、瓶盖、铆钉;
剑南春酒盒357个、手提袋191个、瓶盖66个等共计81764件包装材料均不是权利人的产品;
19瓶53度贵州茅台酒、90瓶金质习酒、34瓶银质习酒均不是权利人的产品。
商标权利人未鉴别的包装材料共5017件包括:12年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一套、五粮液手提袋99个、五粮液酒盒198年、五粮液纸箱88个、红花郎酒盒108个、红花郎防伪商标42个、习酒1988纸箱358个、习酒1988酒盒345个、习酒1988酒瓶盖696个、红花郎手提袋80个、红花郎纸箱14个、习酒1988大手提袋20个、习酒1988酒盒18个、习酒1988小手提袋1070个、金质习酒酒瓶30个、金质习酒瓶盖80个、习酒防伪商标1712个、五粮液防伪标识45个、银质习酒手提袋5个、金质习酒手提袋8个。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价格证明》,证明其产品在2017年9月的市场零售价分别为:贵州茅台酒999元/瓶、银质习酒128元/瓶、金质习酒248元/瓶。
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定中心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产品价格共计38933元,其中,19瓶飞天茅台酒18981元、90瓶银质习酒11520元、34瓶金质习酒8432元。
共计5017件查扣的包装材料进行鉴别;
被查扣的金质习酒一件(6瓶)为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物证查获的假冒茅台酒及制假机器等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假茅台酒、金质习酒等及包装材料、制假工具等情况。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18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鸭社区高坡哨陈贵华的出租房内,当场抓获正在该出租房内制造假酒的陈贵华、陈某2、陈某3、陈某1、袁荣荣,现场查获大量的假茅台酒、假金质习酒、假银质习酒、假1988习酒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好的成品假酒,随后,分别在陈贵华租赁的另外两个不同地方的民房内查获大量的制造假酒的包装材料。
4、名片及产品销售报价单,证实署名贵州盛世领酱酒业有限公司袁某2的电话为187××******和187××××****,陈某7的电话为151××******和137××××****(袁荣荣电话);
该公司产品销售报价单上飞天茅台(带杯)一件12瓶有1200、2400和3600元三种价格,茅台十五年一件6瓶价格为4800元,红花郎一件6瓶价格为600元,五粮液一件6瓶价格为700元,金质习酒一件6瓶价格为300元,五粮液1618一件6瓶价格为900元,青花郎二十年一件6瓶价格900元、习酒1988一件6瓶价格800元,国窖1573一件6瓶价格为800元等均有标价。
5、记帐笔记本(五本),证实从陈贵华处查获了五个用于记帐的笔记本,经统计,其从2016年1月至被抓获前共销售给周某1、龙某、陆建建等人金质习酒、五粮液、茅台等共计约为122005元;
18205元;
3980元。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18日,扣押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所住位于云岩区金阳南路东一出租房内茅台酒酒盒6070个、茅台酒手提袋1700个、茅台酒杯720个、茅台酒打包带2卷、生肖鸡年茅台酒6套、茅台酒防伪标识别器300个、茅台酒防伪胶帽4104个、茅台酒合格证3000张、茅台酒商标9300套、茅台酒芯片6000个、茅台酒瓶盖1550个、茅台酒物流标5300个、茅台酒防伪说明书19000张、茅台酒丝带5000条、茅台酒外箱600个、茅台酒封口胶2卷等物品。
2017年9月18日,扣押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所住位于云岩区金关金伍路出租房内茅台酒防伪胶帽3086个、茅台酒酒盒500个、茅台酒酒瓶800个、茅台酒物流标5600张、茅台酒防伪识别器50个、茅台酒手提袋50个、茅台王子酒包材30套、茅台酒外箱7个、茅台酒芯片2000个、茅台酒丝带20条、12年、50年、30年、15年贵州茅台酒包材各一套、名片300张(分别印有袁某2、陈某7姓名)、高档酒报价单20份、笔记本5本等物品。
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贵华位于云岩区金鸭社区高坡哨的出租房内进行搜查并扣押:金质习酒瓶200个、习酒窖藏19**酒瓶77个、老习酒酒瓶80个、金质习酒酒盒98个、金质习酒瓶盖2000个、金质习酒酒箱20个、习酒二维码200枚、习酒铆钉400枚、银质习酒90瓶、金质习酒34瓶、茅台酒外箱70个、茅台王子酒包材360套、茅台内供酒外箱30个、茅台酒酒盒900个、茅台内供酒商标300套、茅台酒商标120套、茅台酒芯片500个、茅台酒酒瓶600个、茅台酒外箱封口胶25卷、茅台酒合格证100张、茅台酒防伪识别器120个、茅台酒丝带300条、飞天茅台酒19瓶、灌装酒设备一套等物品。
2017年9月27日,扣押陈贵华位于云岩区马王庙的出租房内五粮液手提袋99个、剑南春包装酒盒357个、五粮液酒盒198年、五粮液纸箱88个、剑南春手提袋191个、剑南春酒瓶盖66个、红花郎酒盒108个、红花郎防伪商标42个、习酒1988纸箱358个、习酒1988酒盒345个、习酒1988酒瓶盖696个、红花郎手提袋80个、红花郎纸箱14个、习酒1988大手提袋20个、习酒1988酒盒18个、习酒1988小手提袋1070个、金质习酒酒瓶30个、金质习酒瓶盖80个、习酒防伪商标1712个、五粮液防伪标识45个、金质习酒一件(6瓶)等物品、银质习酒手提袋5个、金质习酒手提袋8个。
7、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第315914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第6064764号商标注册证;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第1047165号商标注册证。
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習”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系“劍南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以及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8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证实被查扣的茅台酒防伪胶帽、酒盒、酒瓶、物流标、手提袋、芯片等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19瓶53度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9、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证实被查扣的金质习酒、习酒1988、老习酒的酒盒、酒瓶、二维码、瓶盖、铆钉等包装材料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的包装材料。
10、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证实被查扣的90瓶金质习酒、34瓶银质习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生产。
11、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实被查扣的剑南春酒盒357个、手提袋191个、瓶盖66个不是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1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案发日,53度茅台酒每瓶999元、53度茅台王子酒每瓶219元;
53度银质习酒每瓶128元、53度金质习酒每瓶248元。
(三)证人证言1、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云岩区金鸭村三组高坡哨34号房租给袁荣荣之夫陈贵华有一个月左右,达成口头协议每月租金200元。
2、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四组1栋1单元2楼的房子是袁荣荣、陈贵华、袁荣荣的哥哥三个人一起来租的,陈贵华说是用于居住。
3、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其第一次去陈贵华做假酒的地方玩就被公安机关抓了,当时还有陈贵华、陈某3、陈某5、陈某2等人在场。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2017年5月开始帮陈贵华生产假酒,其负责装箱、洗瓶子,袁荣荣偶尔洗一下瓶子,陈贵华负责封口、贴标签、灌酒等整个流程,陈某3负责贴标、系飘带,有时也灌酒。
只有马王庙一个生产点,马王庙还有一个点是存放箱子、纸盒这些的,野鸭中学附近有个点也是用来存放外包装的。
陈某3和陈贵华谈的做计件,做一件习酒是30元,做一件茅台50元。
生产的酒有习酒1988,金质习酒、银质习酒和飞天茅台酒。
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帮陈贵华做过假的金质习酒、茅台酒,负责往瓶子灌酒。
其看到过陈某1、袁荣荣做假酒。
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9月18日去陈贵华租房处,看见有许多酒瓶子和装酒的箱子。
其知道陈贵华以前是回收旧酒瓶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陈贵华的供述:我于2016年开始收酒瓶去卖,并倒卖酒的包装和防伪标识、条形码等,2017年6月后我就开始自己学习用10元/斤的散酒灌装金质习酒、银质习酒、五粮液、红花郎、习酒1988给其他人,公安机关在云岩区金关金某我的家中发现的记录本有销售记录,是我销售假酒包装材料生意的流水凭证,我记得销售以上酒的全套包装给艳松哥、二颜、陶某、周某1、龙某、尚贵友、江某、姜亚运、周某2等,2017年8月我给贵阳市小河区的一个客户销售出去2件金质(每件180元)和6件银质(每件180元),剩下的酒还没有卖都放在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出租房内。
我销售的假酒包装材料是通过手机微信在网上购买的。
我想自己灌装假酒销售,因为订单的客户少,所以我就卖一些包装假酒的材料。
陈某1、陈某6、陈某2都是两次到我生产假酒的地方帮我搬过生产假酒的包装材料,他们知道我是在这里生产假酒。
袁某1是第一次到我生产假酒的地方,之前我们不认识。
我妻子袁荣荣在我忙的时候帮助我洗一下茅台酒瓶子或者搬运一下假酒的包装材料。
名片上的陈某7就是我本人,是我卖假酒时用的假名字。
2、被告人袁荣荣的供述:我们租房子生产假飞天茅台、金质习酒、银质习酒,在库房内存放了很多包装材料,有些是拿来做假酒用的,有些是拿来卖给别人做假酒用的。
生产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有茅台外箱、芯片、防伪胶帽、商标、酒瓶、合格证等。
我们生产的地点是云岩区金鸭社区高坡哨,专门放材料的库房在云岩区马王庙金某,我住的地方也是放包装材料的地方是在云岩区金关金伍路311号。
我和陈贵华2014年初开始销售假酒的包装材料,对方要货都是打电话给陈贵华,然后我们就将假酒或者包装材料成套的装车,陈贵华拉去送货,然后和买家直接现金交易。
我们主要销售一些飞天茅台、金质习酒、银质习酒、窖藏19**、五粮液、红花郎的包装材料,我们还做过金质习酒的假酒销售给别人,有时候买家也会运送一些散酒过来,让我们给他们进行灌装。
2016年初陈贵华叫来陈某2、陈某3、陈某1来帮忙,他们三人负责装灌打包,陈某3主要负责将散酒装灌进酒瓶然后用酒盖封瓶,陈某2负责贴商标、栓飘带,陈某1负责将酒装箱打包,生产出一件假酒给他们30元的劳务费。
我主要负责洗酒瓶,如果其他人忙不过来我就去帮忙,陈贵华负责用热风箱吹胶帽以及假酒和包装材料的销售、进货、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他在负责。
包装材料一件飞天茅台的进价是100元,一件红花郎的进价是130元,一件金质习酒的进价是65元,一件习酒1988的进价是70元,一件银质习酒的进价是50元,一件五粮液的进价是170元。
一件假飞天茅台的成品我们卖2000多元,一件飞天茅台的包装材料我们卖150元,一件假金质习酒的成品我们卖200多元,金质习酒的包装材料我们卖100多元。
一件银质习酒的成品我们卖100多元。
一件五粮液包装材料我们卖230元。
一件红花郎包装材料我们卖230元。
收缴的五个记录本都是记载销售假酒和销售包装材料的记帐本,大部分记载的都是包装材料的销售记录。
都是陈贵华在管理帐户,我没有仔细算过,大概有30多万元。
(五)鉴定意见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案发日,被查扣的19瓶53度飞天茅台的价格为18981元、34瓶金盾习酒的价格为8432元、90瓶银质习酒的价格为11520元,共计货值为38933元。
(六)辩认笔录1、2017年9月19日,证人陈某1辩认出一起生产假酒的人陈某3、被告人陈贵华。
2、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袁荣荣辩认出一起生产假酒的陈某1,陈某3、被告人陈贵华。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習”、“劍南春”文字商标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贵华以网购方式购进标注有“贵州茅台”、“習”、“劍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材料,经商标权利人对被查扣的包装材料进行鉴别,并非权利人的包装材料,系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陈贵华明知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而大量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
被查扣的“贵州茅台”、“習”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共计86931件,扣除商标权利人未进行鉴别的注册商标标识5167件,本院确定被告人陈贵华尚未销售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为81764件。
被告人陈贵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袁荣荣明知被告人陈贵华实施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而与陈贵华一起租赁房屋存放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被告人袁荣荣亦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行为,应认定为从犯。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陈贵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贵华、袁荣荣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陈贵华记录的五本记账笔记本、公安机关扣押的大量包装材料等证据佐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陈贵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贵华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袁荣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袁荣荣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陈贵华共同犯罪的行为,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袁荣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被告人陈贵华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荣荣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查获并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的非法制造的白酒包装材料等产品(产品名称及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