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初1522号 原告:辛永洁,男,汉族,1961年9月7日出生,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副研究员,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中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伟。
原告辛永洁与被告西安中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辛永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中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永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8500元,并承担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经理黄晓玲打电话给原告,表示如果交钱给他们就能办陕西省著名商标。
2016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500元,并在而且合同上明确陕西省著名商标保证能下证书,若是不下发证书全额退费。
此后•,被告并未依约办理,且无法联系。
西安中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发票、收款收据照片作为证据。
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订立了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通路堂”商标为陕西省著名商标,费用8500元,并注明:陕西省著名商标保证能下证书,若是不下发证书全额退费。
2016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8500元,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发票。
截止目前,被告并未为原告办理成功,且被告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费用,被告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且下落不明。
原告请求被告返还8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中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辛永洁8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西安中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