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626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閤明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达仕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群星村东坑二横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伍学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市达仕琦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