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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2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胜;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11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未核实清楚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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