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国迎,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西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
因本案于2018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国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27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麦国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缴获的加工机器及假冒注册商标的挎包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麦国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国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麦国迎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国迎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27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