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8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怡文烟酒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摩托车超市**楼****商铺,经营者张海涛。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怡文烟酒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