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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杨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22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杨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杨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浩,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杨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电话等信息,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杨浩寄送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件已签收。

本院认为,杨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杨浩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5元,杨浩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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