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利华,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利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