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知民初7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交市金牛西大街荣达手机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古交市金牛西大街。
责任人:武光荣。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古交市金牛西大街荣达手机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