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03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区青岛中路86号。
经营者:邹积芳,女,汉族,1947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金鹿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号2号楼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郑州市精神卫生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公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霍顺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骨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业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大酒店与被告郑州金鹿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郑州市精神卫生中心)、郑州市骨科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大酒店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大酒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大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鹿鸣大酒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