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34号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华健商务大厦B座6楼605号。
法定代表人:吕燕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洋,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水阁足道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与燕西路交叉口西北角102号-1。
经营者:王欢。
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水阁足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三娃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