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625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乐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
法定代表人:田志涛。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城乐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因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