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3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惠集兴百货商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工业城第三住宅小区J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4WLU796。
经营者:吴石木,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73。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惠集兴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虽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按期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