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92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詹梅妹,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梅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