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650号之一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美淇美妆富民路店,经营场所凤城市通远堡镇富民路。
经营者:黄维亭。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美淇美妆店富民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立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8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退返原告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