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141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杨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冯风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宋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鹰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佳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安全节能的加热装置,专利号ZL20172022××××.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