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30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自贸试验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TEL5Y。
法定代表人:林青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水,福建联合信实(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群石社区高厝石林巷1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7LMD8M。
法定代表人:曹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19日,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泉州市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0日,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歌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雅青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