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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众骋鼎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60号
案件名称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众骋鼎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众骋鼎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60号原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四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岱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迎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日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众骋鼎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1层2号、3号、4号、5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运松。

原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盈建科公司)诉被告贵阳众骋鼎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盈建科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盈建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九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六百四十六元五角,由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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