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终1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A、B、C栋1-6层及B座27层B1。
法定代表人:吴玮琳,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钦行,男,汉族,1982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CM控股公司、原审被告陈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东洋国际服装批发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