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7234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伦,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聚丽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美华。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聚丽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称,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拥有第XXXXXXX号“碧波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隆乳器等,在国内美容仪器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原告作为“碧波庭”系列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人,经“碧波庭”商标权利人授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1688.com”网站上开设的网店中,在同种商品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产品图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商品销售,虽经原告多次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但被告仍重复侵权。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1688平台开设的网店首页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被告佛山市聚丽堂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的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因此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和平台投诉记录均表明双方争议的商标侵权行为系一种计算机网络侵权行为,为体现信息网络侵权诉讼的两便原则,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XXX号XXX室,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佛山市聚丽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聚丽堂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佛山市聚丽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戚继敏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