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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云城区视尚爱视眼镜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3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云城区视尚爱视眼镜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云城区视尚爱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初12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城区视尚爱视眼镜店。

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经营者:谭永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城区视尚爱视眼镜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

2018年1月3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对方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云城区视尚爱视眼镜店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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