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5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瑞芝,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瑞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6日收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