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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9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9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鑫,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任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谢雪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以本案纠纷已在其他案件中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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