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708号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长春路小游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丁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