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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万焱电器有限公司、邹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民辖终16号
案件名称贵州万焱电器有限公司、邹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万焱电器有限公司,邹园,贵阳营丰电器经营部,庄泽(中山)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万焱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经济开发区谷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园,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审被告:贵阳营丰电器经营部。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艳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庄泽(中山)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泽贵,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万焱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园、原审被告贵阳营丰电器经营部、庄泽(中山)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万焱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对于侵权行为,依法应由侵权行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贵州省××自治州××县,本案应当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黔南中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黔南中院既非省政府所在地、亦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无权管辖本案。

贵阳中院作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本院指定管辖2015年8月1日后除遵义市以外的本省其他市、州的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贵阳中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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