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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葆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40号
案件名称浙江葆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葆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葆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林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MartinSchwartz,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汝凤军。

上诉人浙江葆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葆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乐瑞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帛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00××××.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

乐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乐瑞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表明乐瑞公司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亦在广东省,广东省是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的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葆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葆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葆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产品的生产地即上诉人所在地在浙江省玉环市,销售地即帛琦公司所在地在上海市,据此,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明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帛琦公司所在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乐瑞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乐瑞公司以帛琦公司在天猫网经营的“pouch旗舰店”销售、许诺销售由葆葆公司制造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已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乐瑞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通过网购方式,在帛锦公司于天猫网经营的“Pouch旗舰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并由帛锦公司邮寄至广东省。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方式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可认定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且乐瑞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可认定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葆葆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乐瑞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葆葆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葆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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