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56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长人百货家电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上路49-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R。
负责人:林宗存,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长人百货家电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