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
经营者:陈鹏程,男,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健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洁谊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潘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下称得新卫浴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谭健明及原审被告宁波洁谊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08××××.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权纠纷。
得新卫浴门市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江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得新卫浴门市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得新卫浴门市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得新卫浴门市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属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及行为地均在广东省开平市本案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谭健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得新卫浴门市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其中一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得新卫浴门市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得新卫浴门市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耿 丽 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