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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141号
案件名称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仁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分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分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程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28××××.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程兴公司提交的(2017)粤广广州第143447、143448号《公证书》,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微信向“衣多多智能晾衣机”的微信用户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箱上有分享公司的名称,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为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分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分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中,程兴公司起诉上诉人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针对上诉人的起诉,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程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分享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第二款“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分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分享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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