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282刑初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彦龙,吉林省桦甸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八道河子街三委*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祥峰,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吉林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方田,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及辩护人赵伟、刘方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为赚取高额利润,未经“奥蓝”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许可,以三新公司生产的“奥蓝”牌京丰八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为参照,制作印有“奥蓝”注册商标的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
被告人陆祥峰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顾彦龙父亲的房屋内将由被告人顾彦龙出资从民勤县发泽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的金丰518及金丰618两种西葫芦种子以及从黑龙江坤禾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的坤禾九号西葫芦种子掺拌后,灌装至其制作的印有“奥蓝”注册商标的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并以三新公司“奥蓝”品牌西葫芦种子的名义在桦甸地区进行销售。
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销售假冒“奥蓝”注册商标的西葫芦种子共500袋,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3180元,实际得款共计人民币5133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纪某、宋某1、宋某2、王某1、姚某、王某2、邵某、袁某1、袁某2、姜某、顾某、殷某、于某、吴某、张某1、孙某、刘某、法某、张某2、石某证言、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扣押陆祥峰制作的“奥蓝”京丰九号种子包装袋照片、现场扣押陆祥峰封口机照片、物流快运单据、陆祥峰提供给宋某2京丰八号种子包装袋照片、宋某2与纪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勤县发泽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甘肃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西葫芦种植回收合同、工作说明、证明、说明、宝清县正宇农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蓝”商标的说明、关于石某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甘肃省著名商标证书、种子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商标公告、企业信息查询及种子销售宣传单一份、“奥蓝”牌京丰九号种子一袋、假冒“奥蓝”牌京丰九号种子一袋、“奥蓝”京丰八号及九号种子包装袋各一个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之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处罚,二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赵伟认为,被告人顾彦龙系投案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方田认为,被告人陆祥峰系投案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5月份,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为赚取高额利润,未经“奥蓝”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许可,以三新公司生产的“奥蓝”牌京丰八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为参照,制作印有“奥蓝”注册商标的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
被告人陆祥峰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顾彦龙父亲的房屋内将由被告人顾彦龙出资从民勤县发泽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的金丰518及金丰618两种西葫芦种子以及从黑龙江坤禾种业有限公司购入的坤禾九号西葫芦种子掺拌后,灌装至其制作的印有“奥蓝”注册商标的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内,并以三新公司“奥蓝”品牌西葫芦种子的名义在桦甸地区进行销售。
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销售假冒“奥蓝”注册商标的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共计500袋,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3180元,实际销售得款共计人民币51330元。
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均于2016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于2016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扣押陆祥峰制作的“奥蓝”牌京丰九号种子包装袋照片、现场扣押陆祥峰持有的封口器照片、京丰九号种子包装袋照片、物流快运单、陆祥峰提供给宋某2的京丰八号种子包装袋照片、宋某2与纪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纪某提供的民勤县发泽种业有限公司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
4、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甘肃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甘肃省民勤县公证处公证书、商标公告、甘肃省著名商标证书,证实“奥蓝”商标系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已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5、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蓝”商标的说明、工作说明、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子鉴定意见书、说明、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某同志任职情况的说明、桦甸市农业综合执法队证明、顾彦龙、陆祥峰制作的京丰九号种子宣传单、宝清县正宇农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6、企业信息查询,证实宝清县正宇农产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4日注销。
7、合同书、与殷凤祥通话记录及证人姜某、顾某、殷某、于某、吴某、张某1、孙某、刘某、法某、郭某、袁某1、袁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陆祥峰于2016年4、5月份通过签订回收合同的方式向农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奥蓝”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共计490袋,具体数量及金额如下:李现斌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元;王天龙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元;周广臣1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200元;信德坤1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500元;都兴文4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400元;董兴军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梅玉国4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400元;梅玉双7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700元;薛利1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200元;吴某2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500元;冯金成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潘占国5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750元;冯金奎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陈书海2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0元;高万山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殷凤祥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650元;张凤祥2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260元;法某8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040元;殷某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650元;张某17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910元;李永凯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潘启福3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3000元;范金文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元;袁振利28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800元;王贵来1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实际收款1000元;范金柱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林超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范金良2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500元;王桂石18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800元;杨有林3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3500元;法永君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650元;张三10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300元;姜某10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300元;刘某1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950元;郭殿波20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2600元;郭某4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520元;迟文海1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600元;于某3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1750元;于胜海1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500元;李宜军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250元;顾某7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1050元;孙某10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1500元;孙文祥2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300元;袁某118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800元;袁某2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
8、证人杨某证言及通话记录,证实其是甘肃省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公司经营种子,2016年5月,其发现在桦甸市有人假冒其公司生产的“奥蓝”牌京丰九号白瓜子种子进行销售,其在金沙镇的农户家中发现了陆祥峰与农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宣传彩页,其按照宣传彩页上的电话联系上了陆祥峰,以每袋150元的价格在陆祥峰处购买了10袋假冒“奥蓝”牌商标的京丰九号种子,支付价款1500元,没有签合同,之后其带着假冒商标的种子到公安机关报案。
“奥蓝”是其公司2012年注册的商标。
9、证人纪某、宋某1、宋某2、王某1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祥峰、顾彦龙于2016年春天在长春市制作假冒“奥蓝”牌商标的京丰九号西葫芦种子包装袋的相关案件事实。
10、证人邵某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陆祥峰假冒商标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11、证人姚某、王某2证言,证实了顾彦龙于2016年春天购买了部分坤禾九号白瓜子种子的事实。
1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在八道河子镇顾彦龙父亲的房屋内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
13、被告人陆祥峰供述和辩解:“我从2016年春天开始销售种子,不是我自己经营的,是我姑父顾彦龙经营的,我帮着卖,我销售假冒的奥蓝牌京丰九号白瓜子种子。
2016年春天的时候,顾彦龙说要买种子包装成奥蓝的京丰九号卖,这样价格比原来经营的种子价格高,能挣点钱当费用,让我卖,我就同意了,顾彦龙就让我研究能制作包装袋的地方,我就在互联网上找到了长春市的一家制作包装袋的公司,我和顾彦龙带着以前卖剩下的京丰八号种子的包装袋,告诉对方按照原有包装袋的样式把京丰八号的八字改成九字,定制了7500个模仿奥蓝牌京丰九号的白瓜子种子包装袋,然后顾彦龙又购进了金丰518和金丰618及坤禾九号的白瓜子种子,综合勾兑成500袋京丰九号的种子,在八道河子镇顾彦龙父亲的房屋内勾兑的,勾兑出来的500袋假冒奥蓝京丰九号种子都卖出去了。
我知道奥蓝牌京丰九号种子是注册商标,是顾彦龙告诉我的,因为他们的品牌好,顾彦龙才要假冒他们的品牌多赚点钱,我负责把金丰518和金丰618及坤禾九号的白瓜子种子混合后装入仿制的奥蓝牌京丰九号白瓜子种子的包装袋内,每袋400克,之后由我进行销售,销售款的一部分交给了顾彦龙。
销售假冒奥蓝牌京丰九号白瓜子种子的具体数量和价格如下:李现斌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元;王天龙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元;周广臣1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200元;信德坤1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500元;都兴文4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400元;董兴军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梅玉国4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400元;梅玉双7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700元;薛利1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200元;吴某2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500元;冯金成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潘占国5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750元;冯金奎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陈书海2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收款2000元;高万山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殷凤祥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650元;张凤祥2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260元;法某8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040元;殷某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650元;张某17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910元;李永凯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潘启福3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3000元;范金文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00元;袁振利28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800元;王贵来1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000元;范金柱6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600元;林超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范金良2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2500元;王桂石18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800元;杨有林3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3500元;法永君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650元;张三10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300元;姜某10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300元;刘某15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1950元;郭殿波20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2600元;郭某4袋,每袋130元,实际收款520元;迟文海12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600元;于某3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1750元;于胜海10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500元;李宜军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100元,实际收款250元;顾某7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1050元;孙某10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1500元;孙文祥2袋,每袋150元,实际收款300元;袁某118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1800元;袁某25袋,每袋150元,每袋欠50元,实际收款500元。
销售种子时与农户签订了合同,约定秋天回收农户的白瓜子,所欠的部分种子款秋天回收白瓜子时付清,因为当年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所以当年秋天没有回收农户的白瓜子,也没有向农户索要尾欠的种子款,但是没有向农民说明该欠款不要了”。
14、被告人顾彦龙供述和辩解:“2014年我代理过京丰八号白瓜子种子,在桦甸市进行销售,老百姓都挺认可的,但是获得的利润较低,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我和陆祥峰就用金丰518、金丰618和坤禾九号白瓜子种子搅拌在一起,用事先做好的奥蓝牌京丰九号的包装袋包装后进行销售,一共加工了500袋,都卖出去了。
我知道奥蓝是注册商标,是武威公司的石某经理告诉我的,我是拿着奥蓝牌京丰八号的包装袋样式制作出来奥蓝京丰九号的包装袋,这样就侵犯了奥蓝牌京丰九号的商标权益,就是因为利益,奥蓝牌京丰九号种子卖的价格高。
假冒注册商标的事是我提出来的,经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钱也都是我出的,利润给陆祥峰一点,具体的工作由陆祥峰做,我和陆祥峰在长春做好奥蓝牌京丰九号的包装袋后,是陆祥峰在八道河子镇我父亲的房屋内将金丰518、金丰618和坤禾九号白瓜子种子搅拌在一起后装袋封装,封装的机器是陆祥峰买的,假冒的奥蓝牌京丰九号白瓜子种子都是陆祥峰销售的,销售时与农户签订了白瓜子回收合同”。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伟、刘方田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
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彦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陆祥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顾彦龙、陆祥峰违法所得人民币5133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