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41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泽旋,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泽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