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3号原告:王善祥,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启超,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霸州市东段翠微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西柳村。
经营者:郭振红。
原告王善祥与被告霸州市东段翠微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善祥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善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善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