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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佳禾玩具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72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佳禾玩具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佳禾玩具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72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佳禾玩具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9号-1A017铺。

经营者:邱丽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佳禾玩具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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