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3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臣,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兴达灯具电料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高爽。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兴达灯具电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