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6891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赵雪立,广东楚越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艾新美化妆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陶吓村。
经营者郑壮新。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艾新美化妆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