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34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泉泉圆自选便利店,营业地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78号。
经营者:齐晓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