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47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靓一族饰品店。
经营者:刘湘。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靓一族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