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B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子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47-149号省汽车站内西侧三楼自编309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蒙特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西路同富大厦A楼23。
法定代表人:汪蕾蕾,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号*幢*****楼。
投资人:罗孔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威戈服饰有限公司、常熟蒙特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12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战地吉普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