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911号原告:李飞,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仁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杭垓镇缫舍村白石坞自然村1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李飞诉被告安吉仁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飞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