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壹壹文体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市场3栋底层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K。
经营者:张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楼区壹壹文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楼区壹壹文体商行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楼区壹壹文体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楼区壹壹文体商行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岳阳楼区壹壹文体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小文审判员 何 蓓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